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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

 

 

委托人:被告成都某贸易有限公司

承办律师:陈志宽律师

案情简介:

201583日原告浙江某布业公司起诉被告成都某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2589000元,并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并支付利息290758元。原告诉称,2013815日,原告公司王某因私将无关的第三方公司的账号存入经常汇款人员名单内。后原告公司需汇款时,王某一时不查分两次将共计2589000元汇入被告公司账户内。

 四川志宽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公司的委托后,详细分析该案案情,并从被告处了解到该案的实际情况后,组织被告收集银行流水,申请相关人员出庭作证,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原告公司账号的银行存取款明细等系列证据证明被告公司只是代为过账,没有获得任何不当利益,因此原告诉称的不当得利不成立。

201648日开庭审理过程中,陈志宽律师用证据证明了原告公司起诉的事实不成立。庭审中,原告浙江某布业有限公司以起诉事实不成立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案件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某布业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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