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所主任 合伙人
四川省优秀律师
成都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成都市律师协会青白江工作站副主任
民盟四川省委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民盟成都市市委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成都市青白江区第十九届人大代表
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制监察与司法委员会委员
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学会理事
成都市青白江区应急管理局廉政观察员
陈律师毕业于西南科技大学,从事法律职业20余年,代理过大量的刑事、民事、经济案件和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担任过数十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种社会组织的法律顾问,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擅长处理重大涉法纠纷和各类民事、经济方面的法律事务,着重研究法律顾问及合同方面的法律事务。连续四年被当地司法局评为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
执业理念:
忠于法律 诚信服务
勤勉尽责 维护权利 和谐社会
委托人:被告成都某贸易有限公司
承办律师:陈志宽律师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3日原告浙江某布业公司起诉被告成都某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2589000元,并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并支付利息290758元。原告诉称,2013年8月15日,原告公司王某因私将无关的第三方公司的账号存入经常汇款人员名单内。后原告公司需汇款时,王某一时不查分两次将共计2589000元汇入被告公司账户内。
四川志宽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公司的委托后,详细分析该案案情,并从被告处了解到该案的实际情况后,组织被告收集银行流水,申请相关人员出庭作证,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原告公司账号的银行存取款明细等系列证据证明被告公司只是代为过账,没有获得任何不当利益,因此原告诉称的不当得利不成立。
在2016年4月8日开庭审理过程中,陈志宽律师用证据证明了原告公司起诉的事实不成立。庭审中,原告浙江某布业有限公司以起诉事实不成立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案件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某布业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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