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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委托方:原告

      2011年6月,原告与被告佳飞投资公司签订商铺买卖合同,原告交纳309704元购买成都某建材家居市场B市场商铺。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3年6月1日前交房。但被告至原告起诉时仍未交房,且经原告了解,被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被告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应当赔偿原告购房款一倍的损失。

判决如下: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公司于2011年6月14日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无效;
二、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购房款309704元;
三、被告成都佳飞投资有限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以309704元为计息本金,向原告李某支付从2011年6月15日起至付清全款时止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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