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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3日,被告人杜某在家中寝室内用被子、枕头捂、在厕所内用水淹的方式导致自己年仅18天的儿子死亡。事发后,被告人杜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主动向公安局投案自首。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被害人系机械性窒息死亡。

      2015年5月6日,被告人杜某的母亲委托本所介入此案,我所指派主任律师陈志宽办理此案。接受委托后,陈律师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杜某,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又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情况进行分析,随后向公安机关提出要求对当事人杜某做精神鉴定。后经华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杜某患有抑郁症,对其2015年5月3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2015年8月28日,检察院经审查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9月23日,人民法院就被告人杜某故意杀人罪一案开庭审理,本所陈律师出庭为被告人杜某进行辩护,陈律师提出四点辩护意见:1、被告人杜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2、被告人杜雪梅患有抑郁症,经鉴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家人此次事故负有一定的责任,同时其家人已对其进行谅解,被告人又系初犯、偶犯。综上,恳请法院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杜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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