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所主任 合伙人
四川省优秀律师
成都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成都市律师协会青白江工作站副主任
民盟四川省委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民盟成都市市委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成都市青白江区第十九届人大代表
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制监察与司法委员会委员
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学会理事
成都市青白江区应急管理局廉政观察员
陈律师毕业于西南科技大学,从事法律职业20余年,代理过大量的刑事、民事、经济案件和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担任过数十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种社会组织的法律顾问,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擅长处理重大涉法纠纷和各类民事、经济方面的法律事务,着重研究法律顾问及合同方面的法律事务。连续四年被当地司法局评为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
执业理念:
忠于法律 诚信服务
勤勉尽责 维护权利 和谐社会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3日,被告人杜某在家中寝室内用被子、枕头捂、在厕所内用水淹的方式导致自己年仅18天的儿子死亡。事发后,被告人杜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主动向公安局投案自首。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被害人系机械性窒息死亡。
2015年5月6日,被告人杜某的母亲委托本所介入此案,我所指派主任律师陈志宽办理此案。接受委托后,陈律师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杜某,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又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情况进行分析,随后向公安机关提出要求对当事人杜某做精神鉴定。后经华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杜某患有抑郁症,对其2015年5月3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2015年8月28日,检察院经审查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9月23日,人民法院就被告人杜某故意杀人罪一案开庭审理,本所陈律师出庭为被告人杜某进行辩护,陈律师提出四点辩护意见:1、被告人杜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2、被告人杜雪梅患有抑郁症,经鉴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家人此次事故负有一定的责任,同时其家人已对其进行谅解,被告人又系初犯、偶犯。综上,恳请法院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杜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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