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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11223日凌晨3时许,曲某、依某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某小区,依克阿呷在楼下望风,曲木木加用竹梯爬上三楼,翻窗进入宋某、易某家中行窃,曲木木加被发现后逃至阳台窗口与宋某、易某发生扭打。其间,曲木木加持刀捅刺易某颈部、胸部等处,易某因左肺刺创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原告:易某直系亲属

被告:某物业公司

死者易某系该小区业主,

被告系该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公司。

原告认为被告在曲某、依某行窃过程中没有发现,也没有阻拦行为;在业主受到侵害求救时未及时提供帮助,最终导致业主被伤害致死,客观上其没有尽到合同约定的管理义务,并因此给业主造成了人身伤害,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请求:被告向四原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71万余元。

本所主任律师陈志宽接受被告委托出庭答辩,提出两点答辩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已全面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不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易某被曲木木加刺死至原告向法院起诉已近三年,已超过了诉讼时效。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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