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所主任 合伙人
四川省优秀律师
成都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成都市律师协会青白江工作站副主任
民盟四川省委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民盟成都市市委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成都市青白江区第十九届人大代表
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制监察与司法委员会委员
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学会理事
成都市青白江区应急管理局廉政观察员
陈律师毕业于西南科技大学,从事法律职业20余年,代理过大量的刑事、民事、经济案件和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担任过数十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种社会组织的法律顾问,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擅长处理重大涉法纠纷和各类民事、经济方面的法律事务,着重研究法律顾问及合同方面的法律事务。连续四年被当地司法局评为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
执业理念:
忠于法律 诚信服务
勤勉尽责 维护权利 和谐社会
2011年2月23日凌晨3时许,曲某、依某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某小区,依克阿呷在楼下望风,曲木木加用竹梯爬上三楼,翻窗进入宋某、易某家中行窃,曲木木加被发现后逃至阳台窗口与宋某、易某发生扭打。其间,曲木木加持刀捅刺易某颈部、胸部等处,易某因左肺刺创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原告:易某直系亲属
被告:某物业公司
死者易某系该小区业主,
被告系该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公司。
原告认为被告在曲某、依某行窃过程中没有发现,也没有阻拦行为;在业主受到侵害求救时未及时提供帮助,最终导致业主被伤害致死,客观上其没有尽到合同约定的管理义务,并因此给业主造成了人身伤害,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请求:被告向四原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71万余元。
本所主任律师陈志宽接受被告委托出庭答辩,提出两点答辩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已全面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不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易某被曲木木加刺死至原告向法院起诉已近三年,已超过了诉讼时效。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版权所有 ◎ 四川志宽律师事务所 2014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28-83665118 备案号: 蜀ICP备2022031198号
地址:成都市青白江区同华大道766号三楼(青白江家乐福旁,瀚城国际35号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