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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成功追回百万工程款

原告:重庆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被告:成都某某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方代理人:陈志宽 季雨虎律师




案件详情

重庆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成都某某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5日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暂行)》,约定成都某某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所承建的成都市某某区1-5#标准仓库、6#平台、综合站房、综合楼、门卫1、门卫2、非机动车棚工程中的给排水安装、暖通工程、电气工程分包给重庆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总合计17287400元。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预付款加进度款,在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移交后60天内支付至审定产值的97%,剩余3%为质保金,于质保期满后60天内支付。合同签订后,重庆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按约定完成了合同内及增加工程量施工义务,工程于2021年1月25日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业主使用。经双方结算,合同内工程量价款为16943801.69元。增加工程量价款为2644107.88元。合计工程价款为19587909.57元,根据合同约定成都某某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验收合格即应向重庆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至97%,但成都某某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产生纠纷。重庆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支付工程款5860272.28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裁判结果


一、成都某某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重庆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126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以126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1年7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重庆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某某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4600272.2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成都某某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发票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600272.28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成都某某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11元,保全费5000元由成都某某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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