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所主任 合伙人
四川省优秀律师
成都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成都市律师协会青白江工作站副主任
民盟四川省委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民盟成都市市委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成都市青白江区第十九届人大代表
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制监察与司法委员会委员
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学会理事
成都市青白江区应急管理局廉政观察员
陈律师毕业于西南科技大学,从事法律职业20余年,代理过大量的刑事、民事、经济案件和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担任过数十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种社会组织的法律顾问,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擅长处理重大涉法纠纷和各类民事、经济方面的法律事务,着重研究法律顾问及合同方面的法律事务。连续四年被当地司法局评为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
执业理念:
忠于法律 诚信服务
勤勉尽责 维护权利 和谐社会
民事诉状
原告张三,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县)某某镇某某村x组,身份证号:
被告李四,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县)某某街道某某路x号x栋x单元x号,身份证号:
案由: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x元,并支付利息;
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经营业务急需资金而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银行转帐向被告提供借款x元,同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借条中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利息按月息1%计算。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归还原告借款。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公正裁判。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三
20xx年x月x日
版权所有 ◎ 四川志宽律师事务所 2014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28-83665118 备案号: 蜀ICP备2022031198号
地址:成都市青白江区同华大道766号三楼(青白江家乐福旁,瀚城国际35号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