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所主任 合伙人
四川省优秀律师
成都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成都市律师协会青白江工作站副主任
民盟四川省委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民盟成都市市委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成都市青白江区第十九届人大代表
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制监察与司法委员会委员
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学会理事
成都市青白江区应急管理局廉政观察员
陈律师毕业于西南科技大学,从事法律职业20余年,代理过大量的刑事、民事、经济案件和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担任过数十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种社会组织的法律顾问,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擅长处理重大涉法纠纷和各类民事、经济方面的法律事务,着重研究法律顾问及合同方面的法律事务。连续四年被当地司法局评为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
执业理念:
忠于法律 诚信服务
勤勉尽责 维护权利 和谐社会
公司法人代表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要对公司所有的事情负责,如果公司不正当经营,法人只是顶名并没有对公司事务做任何干涉的情况下,出了任何事故,第一时间找的都是相关的负责人,但法人也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法律对法人代表做了如下规定:
《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 ,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最新修订的《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成为所任职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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