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所主任 合伙人
四川省优秀律师
成都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成都市律师协会青白江工作站副主任
民盟四川省委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民盟成都市市委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成都市青白江区第十九届人大代表
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制监察与司法委员会委员
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学会理事
成都市青白江区应急管理局廉政观察员
陈律师毕业于西南科技大学,从事法律职业20余年,代理过大量的刑事、民事、经济案件和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担任过数十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种社会组织的法律顾问,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擅长处理重大涉法纠纷和各类民事、经济方面的法律事务,着重研究法律顾问及合同方面的法律事务。连续四年被当地司法局评为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
执业理念:
忠于法律 诚信服务
勤勉尽责 维护权利 和谐社会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的期限
1、刑事案件对被告人做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2、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之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期间。
3、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4、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5、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6、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7、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8、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9、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10、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11、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12、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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