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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的定义及有关规定解读

法律对于工资并没有明确定义,对于工资是什么、工资包括哪些部分在实践中往往产生很多争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均大量存在“工资”字样,近似的还有“劳动报酬”、“工资报酬”等词汇。

《劳动法》中21处提到“工资”,6处提到“工资报酬”,5处提到“劳动报酬”。其中第3条规定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劳动报酬条款,第32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33条规定集体合同应包括劳动报酬条款,第35条规定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标准。第46条至第51条从宏观调控、社会分配、企业分配、最低工资标准、法定休假日、婚丧假期、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工资等方面规定工资内容,第91条规定低于标准支付工资、少发放工资的处理。

《劳动法》中不存在“劳动报酬”和“工资”同时出现在一个法条里面的情况,但是存在“工资”和“工资报酬”同时出现在一个法条中的情况。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可见该两个条文中将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称为工资,将加班费称为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法》中24处提到“工资”、31处提到“劳动报酬”、未提到“工资报酬”。其中涉及工资的见以下条款。第20条规定试用期工资,第22条规定服务期工资调整,第40条规定待通知金的计算基数,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第52条规定集体合同中工资调整机制,第62条规定工资调整机制,第72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第74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对最低工资的监督,第82条规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二倍工资,第83条规定超期试用的工资,第85条规定劳动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处理。其中涉及劳动报酬的见以下条款。第4条规定规章制度中劳动报酬的处理,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告知劳动报酬,第11条规定劳动报酬不明确的处理,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劳动报酬条款,第18条规定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的处理,第22条规定服务期不影响劳动报酬调整,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无效时劳动报酬处理,第30条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51条规定集体合同可约定劳动报酬,第55条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不低于最低标准,第58条至第63条规定劳动派遣的劳动报酬,第72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第74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报酬的监督,第85条规定未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的处理,第93条规定无用工资质用工的劳动报酬处理。

《劳动合同法》中同时出现“工资”和“劳动报酬”的条款见以下条款。第22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第62条1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第7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结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可看出劳动报酬的外缘更宽,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包括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况,而工资只在劳动关系有效时发生。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没有明确劳动报酬和工资的概念。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3条第3款规定:“本条中的‘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得到的全部工资收入。”原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实施意见》第3条规定:“企业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这两份规定中,一个将劳动报酬解释为工资,另一个将工资解释为劳动报酬,陷入了循环解释,没有从实际上解释清楚工资的定义。

有学者认为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包括劳动者依据合同约定而得的固定性收入、用人单位根据劳动管理而给付的对价性报酬、以及基于特别事由的制度性或惯常性给付1。从这里我们可以得出下面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工资作为劳动的对价而存在,员工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分红等非基于劳动对价产生的给付不属于工资。第二层含义,支付的形式上具有固定性和长期性,在某一个周期内员工对工资具有相对可预见的期待。节日慰问品等用人单位可以选择性为之的恩惠型给付不属于工资。

对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4条中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该规定中的工资组成部分只能说是相对明确,但不够准确。笔者举几个例子,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未确定支付周期的一次性的奖金,劳动者工作中获得的佣金等是否属于工资就存在很大争议。笔者认为,只要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中有规定的无论是按月还是按年计算和支付的,只要具备固定的算法或者数值,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能够形成合理的预见和期待的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等都属于工资;而业务提成无论其结算和支付期限如何,都属于计件工资的结算和支付方式。至于佣金,有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用人单位按一定比例发放给劳动者,这种情况应当作为计件工资计算。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佣金由劳动者向客户收取,由劳动者自行支配,归属于劳动者,这种时候的佣金则应归属于劳动者的偶然所得,与用人单位无关。

                                                                           丁小峰

注释:

1、李海明,《从工资构成到工资定义:观念转换与定义重构》,“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5期,第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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