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所主任 合伙人
四川省优秀律师
成都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成都市律师协会青白江工作站副主任
民盟四川省委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民盟成都市市委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成都市青白江区第十九届人大代表
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制监察与司法委员会委员
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学会理事
成都市青白江区应急管理局廉政观察员
陈律师毕业于西南科技大学,从事法律职业20余年,代理过大量的刑事、民事、经济案件和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担任过数十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种社会组织的法律顾问,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擅长处理重大涉法纠纷和各类民事、经济方面的法律事务,着重研究法律顾问及合同方面的法律事务。连续四年被当地司法局评为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
执业理念:
忠于法律 诚信服务
勤勉尽责 维护权利 和谐社会
1、 离异后,双方都没有再结婚的,且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的,又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的,如果一方起诉,那么应当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2、 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就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的双方,一方要求解除关系,经过查证确实属于非法同居的,应判决解除。
3、 解除非法同居时,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已经共同财产的分割,应本着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以及双方过错的程度来合理的安排。
4、 解除非法同居,对正在哺乳期的子女,原则上应有木方进行抚养,如果父方有抚养条件,且母亲同意的,那么则由父方抚养。子女是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那么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
5、 解除非法同居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照共同的财产进行处理。
6、 解除非法同居,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的疾病没有治愈的,在分割财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7、 同居期间一方死亡的,对于财产的继承,可按照《继承法》中第十四条规定,根据相互辅助的具体情况来处理。
不论如何,一些合法夫妻之间有的权利非法同居是无法受到法律保护的,也希望朋友们能够确实的保护好自己的权益不被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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